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驅逐出境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PHOTHON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PHOTHONGPHUMSAK所宣告之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PHOTHONGPHUMSAK前因竊盜案件,經貴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而受刑人為泰國籍人,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對受刑人之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