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31號聲請人甲○○(即富億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富億國際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富億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富億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且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日以板院輔民允95年度司字第6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又富億公司因營運不善,累積虧損已達新台幣(下同)8,738,976元,且聲請人就任清算人時已無任何賸餘資產,並尚積欠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稅款736,
789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徵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費1,970,389元。為此,爰依公司法第89條規定,聲請准予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為破產法第57條所明定。又依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如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即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故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即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此觀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自明,並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號、86年度臺抗字第47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所示,富億公司之資產為零,而已知之債務除有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所申報之736,789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申報之1,970,389元未償外,尚有負債總額達2,738,976元。則其既無資產可供組成破產財團,自當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揆諸首開說明,自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傅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