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448號債權人 秦靖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泳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狀所附本票影本未記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據,請另表明請求之依據(例如:借貸關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