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平均地權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48號原告灃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江資航 被告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楊曉龍 訴訟代理人 呂鳳珠
戴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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