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8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麗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華
陳莉莉
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67萬9,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萬1,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全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薛嘉珩
法官莊仁杰
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