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永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3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薛永成竊盜,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予以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嗣因 楊清吉 發現商品被竊,」更正為「嗣因楊清吉於農曆過年休假後之民國110年2月17日10時上班發現商品失竊(如附表編號1、2之竊得商品欄所示,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6萬5,460元);又於同年月23日15時發現又有商品失竊(如附表編號3之竊得商品欄所示,價值共計5,140元),」。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至第3行「復現場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8張等附卷可佐,」更正為「復有現場照片4張、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4張等附卷可佐,」。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正值壯年,為圖一己私利,竊取他人財物變賣得款花用,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自陳職業為司機、家境勉持等生活狀況(參偵緝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談話人基本資料欄)、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3次竊盜犯行所竊得之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總價值新臺幣7萬600元)【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竊盜時間,係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確認;惟因該段期間係農曆過年休假,倉庫無人值守,故而無法分別各次竊取商品】,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3745號被告薛永成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
(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居雲林縣○○鄉○○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永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倉庫,竊取楊清吉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共新臺幣7萬600元),得手後騎乘機車逃逸。
嗣因楊清吉發現商品被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楊清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薛永成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楊清吉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現場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8張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所犯上開3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告訴暨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11日10時23分許,亦有在上址竊盜等情,惟此部分為被告所否認,且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揭附表編號1起訴部分具有接續犯之關係,屬實質上一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檢察官蕭擁溱附表:
編號時間竊得商品1110年2月11日12時45分許龜甲萬醬油4入5箱、福華沙茶5箱、烹大師鰹魚味精3箱、梨山花生醬5箱、雅瑪吉鰹魚味精10箱2110年2月16日17時39分許3110年2月22日19時3分許梨山花生醬5箱、烹大師鰹魚味精3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