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東簡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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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東簡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東簡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應足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應足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張應足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雲 」之成年女子係經營「六合彩」賭博以營利之組頭,仍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2年8月上旬起至同月17日為警查獲時止,提供公眾得出入之臺東縣臺東市○○路○○巷○○號住處作為賭博場所,由「阿雲」經營「六合彩」賭局,張應足則收受不特定多數人前往上址簽賭下注之簽單後,再撥打電話給「阿雲」聯繫當期簽注資料,約定賭客每簽注1支之簽注金為新臺幣(下同)85元,共有「2星」、「3星」玩法供賭客簽選,以核對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決定輸贏。凡對中號碼者,對中「2星」每注可贏得5700元、對中「3星」每注可贏得57000元,彩金均由張應足先行墊付,未簽中者,賭客簽注所繳付之簽注金即全歸組頭所有,「阿雲」則擇日至張應足上開住處結算賭資及彩金,迄查獲時止,已接受4名不特定賭客簽注。嗣於102年8月17日晚間,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後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調查程序時坦承不諱,並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稽,此外尚有扣案之簽單、開獎號碼表、六合密笈、六合樂透手冊、港號總支數速見表、獎號預測等物可資佐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臺東縣臺東市○○路○○巷○○號雖係住宅,惟既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出入簽賭,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基於反覆、延續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單一決意,在緊密之時間與相同之空間內,持續從事同一犯罪行為,於刑法評價上,應成立集合犯,而僅論以一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係成立接續犯,尚有誤會。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雲」之成年女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論及被告另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惟此部分與前開業經聲請之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意旨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前曾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或罰金刑等處罰,詎不知警惕,仍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助長社會大眾之僥倖心理,影響社會風氣,所為實不可取,兼衡其經濟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犯罪期間不長及獲利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簽單2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開獎號碼表、六合秘笈、六合樂透手冊、港號總支數速見表及獎號預測本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2至3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彥勳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簽單│2張│├──┼────────────┼────────┤│2│開獎號碼表│1疊│├──┼────────────┼────────┤│3│六合秘笈│1疊│├──┼────────────┼────────┤│4│六合樂透手冊│1本│├──┼────────────┼────────┤│5│港號總支數速見表│1張│├──┼────────────┼────────┤│6│獎號預測本│1本│└──┴────────────┴────────┘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 東簡 字第 269 號判決(103.01.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 簡上 字第 3 號(103.03.26)[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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