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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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號聲請人 蔡勝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雅涵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李雅涵於簽發如聲請狀所示之本票時(發票日:民國
106年5月9日),仍為未滿20歲且尚未結婚之未成年人,聲請人應補正提出足以釋明於發票時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允許相對人簽發該本票之證據(如: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出具同意相對人簽發該本票之同意書面…等)。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