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64號

聲請人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D(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E(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F(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C、D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3月4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等之父母親工作尚不穩定,尚未能改善家中照顧環境,對於相對人等之返家照顧資源未有明確安排,又無其他親屬有能力及意願負擔照顧相對人等之責,且經本院函詢相對人等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本件延長安置事件之意見,未見有何回覆,為保障相對人等穩定照顧及保護權益,維持現有照顧模式為佳,故評估有持續安置之必要,爰聲請對相對人A、B、C、D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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