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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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05號聲請人 陳碧梅 訴訟代理人 賴鴻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開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王芷鈴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第一伸銅科│79-NX-0062│股票│1│600││││技股份有限│55-9│││││││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