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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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侑詩 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4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2+1)×10×34=4,42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民國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應說明其在何家公司行號擔任業務?工作內容為何?並應提出自104年5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
四、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兒少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
五、聲請人應提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手機費、健保費)之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並應說明聲請人每月需支出高額交通費、手機費之原因、必要性(如交通工具種類、起迄點等)及證明,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六、聲請人應提出依法受其扶養之人(陳○妃、陳○囷)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如膳食費、學雜費、水電瓦斯費、健保費等)?其等有無領取及領取何種兒少補助?並請提供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104年度、105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暨相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應說明配偶 林麗文 分擔子女扶養費之部分為何?並應提出林麗文之身分證統一編號、104年度、105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暨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居住地址新北市○○區○○路○○○號8樓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該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聲請人有無住在此處?是否為租賃?如係租賃,應提出最新有效房屋租賃契約書到院,並說明前揭地址與戶籍謄本、住居補貼證明所載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6樓不一致之原因為何?
九、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聲請人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十二、聲請人應陳報更生前2年內是否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因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已承受業欣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債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陳報其對聲請人擁有債權;另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有承受其他債權行庫對聲請人之債權,故請確認債權人是否確有變更,如已變更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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