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145號
原告板凳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武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岳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僅載「被告應付車子維修費用」,參之其事實理由所載,可認其請求被告給付之維修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此金額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完整訴之聲明,並提出起訴狀(含證據附件)、準備書狀繕本1份,以供送達被告,逾期未補正,而有違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