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10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6年度除字第310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元大店頭基金│05-D0-00-0000000-0│1│25167.8││││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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