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0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0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6年8月31日、96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趙郁涵┌─────────────────────────────────────────────────────────────────┐│附表:96年度除字第30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游美玲 │華南商業銀行 松山 │50,000元│96年4月30日│UC0000000│4個月││││分行│││││├──┼─────────┼────────┼─────────┼───────────┼────────┼────────────┤│002│游美玲│華南商業銀行松山│50,000元│96年6月30日│UC0000000│6個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