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慶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慶來於93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1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4,707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4,17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30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4,177元整自101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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