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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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38歲民
樓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5月13日、同年5月16日、及同年5月間某日,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經本院於95年6月30日以95年度易字第139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94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