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47號
第748號第749號第750號第751號第752號第753號第754號第755號第756號第757號第758號第759號第760號第915號112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 賴韻如
黃培雯 曾雅芳 畢鷃齡 陳依萍 陳韻如 劉佳芬 蔡明姿 何林明 蔡佩珈 黃冠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 律師
陳泓達 律師被告 楊勝翔
林漢民
莊詠傑
藍啓隆 白蹕齊
林瑋鋒 吳立群
許志仲
洪建勝
李宇軒
謝仁晟 劉易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10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陳苑文法官林志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