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20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張師誠 債務人 呂芷蘋 債務人 廖睿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零捌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民法第323條前定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拾貳條第一項約定,…處分擔保物所得之款項,由貴行依相關法律規定抵償債務,另依債權人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0年2月15日99年度司執字第104637號分配表所載,至99年12月29日止之本金為新臺幣(下同)2,440,913元、利息為359,001元、違約金為65,685元,分配金額1,384,718元,依上開規定抵充,先抵充利息359,001元,次抵充本金,尚不足本金1,415,196元【計算式:1,384,718-359,001-2,440,913=-1,415,196】,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計息本金,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