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1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被告俊欣行股份有限公司
、18法定代理人丙○○
號三樓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中關於「俊新行股份有限公司」、「俊新行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俊欣行股份有限公司」、「俊欣行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