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1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819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洪瑞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