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1號抗告人 鄭硯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3日以99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林勇奮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