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度建字第309號上訴人即原告中外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智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和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柒佰元(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工程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