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凱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被告羅凱文與告訴人 陳曉榆 為夫妻,
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108年4月4日9時許,在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號住處3樓浴室,因告訴人陳曉榆無意祭祖,雙方發生口角,被告即持手機對告訴人陳曉榆錄影,告訴人陳曉榆拍打上開手機,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倒告訴人陳曉榆在地,致告訴人陳曉榆受有頭皮挫傷併腦震盪、頸部拉傷、臀部挫傷、右第4指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羅凱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曉榆告訴被告羅凱文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修正前刑法第
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曉榆具狀撤回其告訴等情,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及和解書1份在卷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