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達文受刑人即被告鍾廷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達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達文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7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鍾廷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7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3年2月27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此有本院收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紙附卷可稽。嗣受刑人鍾廷聲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人送達證書2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人送達證書2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各1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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