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9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98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勝宥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