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原告與被告乙○○、甲○○○、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52,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44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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