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土地買賣契約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乙○○間撤銷土地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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