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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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林易辰 被告 林坤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坤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林易辰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就上開刑事案件為不受理之諭知,本應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當庭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