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 林仁貴 訴訟代理人 黃大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正明 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等應各自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付予原告、 曹勉菊 及 林宏璟 三人公同共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493,7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連江縣南竿鄉四維段1024、1025、1026、1032、1033、1034地號登記第一類謄本,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以確定所列被告之完整姓名。
三、依土地第一類謄本上之記載,提出所列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更正並提出記載所列被告完整姓名、年籍資料之起訴狀,並按所列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五、訴之聲明所指之附表究係何附表,請指明,並以該附表作為附件;另訴訟標的價額處所示之附表上載之地號及證物編號內容不相符,請一併更正。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郭子謙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連江縣○○鄉○○段0000地號234.771,300305,2012連江縣○○鄉○○段0000地號85.631,300111,3193連江縣○○鄉○○段0000地號601.341,300781,7424連江縣○○鄉○○段0000地號126.821,300164,8665連江縣○○鄉○○段0000地號61.691,30080,1976連江縣○○鄉○○段0000地號38.761,30050,388總計1,493,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