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愛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愛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愛英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附表:受刑人張愛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3月7日110年3月19日110年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66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66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7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14號110年度簡字第914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004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29日110年9月29日110年10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14號110年度簡字第914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00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日110年11月2日110年11月23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251號(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251號(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70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