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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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 陳玟蓁陳燕雪 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朱珮君 上列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3年7月1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僅餘普通輕型機車一輛(2004年6月出廠)及保單一份,衡其機車使用年份,市場行情應幾無殘值,另保單部分亦僅餘新台幣65
7元之解約金價值,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於104年5月18日函請全體清算債權人就是否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陳述意見,債權人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無意見,其餘債權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準此,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佩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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