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96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因不服原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19號裁定,而提出聲明異議狀,係屬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之情形,故依前開規定,視為提起抗告,合先敘明。而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