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少執助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追繳犯罪所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少執助字第2號債權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 債務人 林聖益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追繳犯罪所得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林聖益於第三人之債權,惟該第三人設於桃園市桃園區,依照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