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彥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盈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彥銘、張盈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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