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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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2號債權人臺南市新營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文清 債務人 蘇林娟 即 蘇嘉吉 之繼承人
蘇汶彬 即蘇嘉吉之繼承人 蘇文智 即蘇嘉吉之繼承人 蘇玟香 即蘇嘉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嘉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肆萬陸仟零柒拾伍元②貳拾玖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②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②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且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借款人即被繼承人蘇嘉吉係於107年7月30日死亡,依前開說明,其繼承人即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蘇嘉吉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