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19號原告 陳清榮 訴訟代理人 徐德勝 律師被告 陳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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