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撤緩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HOANGTHISOI(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423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06年度執聲字第24
8號、106年度執字第1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HOANGTHISOI(中文姓名: 黃氏絲 )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42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已於民國106年1月27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竟於上開緩刑期前之106年
1月初某日某時許,復因犯未經許可入國罪,經本院於106年3月7日以106年度簡字第9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
6年3月23日確定,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於106年1月初某日某時許,自越南前往大陸地區後,再搭乘穩順滿66號漁船,欲至我國某海岸偷渡上岸,以此方式未經許可進入我國境內,嗣於106年1月6日晚間10時10分許,在宜蘭縣龜山島海域,為警當場查獲,其後受刑人經收容在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並於106年3月31日以受刑人身分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本院106年度簡字第90號判處之有期徒刑4月,迄今仍在上開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53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06年度簡字第90號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無訛。準此,受刑人既於未經許可進入我國境內之際即遭查獲,足認受刑人於我國境內並無最後住所地可言,自難認其最後住所地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此外,本件檢察官係於106年4月28日聲請撤銷緩刑,有聲請撤銷緩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考,然受刑人已於10
6年3月31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迄今仍在上開監獄執行中,可徵本件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際,受刑人之所在地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從而,本件受刑人所在地及其最後住所地既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撤銷緩刑,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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