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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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893號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乙○○
樓之1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柒拾玖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②壹萬零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②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六點九九②百分之三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②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宜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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