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61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余政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啓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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