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44號

原告 黃昕樺

被告陳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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