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益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捌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益丞於100年7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7月20日起至107年8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五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另自10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1000元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1年12月12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18843元整,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