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7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3樓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3樓非訟代理人 陳秀卿 住高雄市○○區○○○路○○○號4樓之2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韋慈 即 曾淑萍 、 曾建霖 即 曾鴻杰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曾韋慈即曾淑萍、曾建霖即曾鴻杰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左營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