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邱文育 被告 吳文政 上列被告吳文政因101年度交簡字第1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