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許珮宜
陳曉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560元(計算式:231.6×1,600=370,56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