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1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慧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01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慧娟364│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21108│0000000000│11月15日│││││元│7│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慧娟於民國94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2048元及費用11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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