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210號聲請人 陳致豪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雅玲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相對人所簽發之票據係為支票,而非本票,此並有聲請人所提台灣票據交換所(總所)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