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05號原告 賴統生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
徐鼎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育忠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9,368元。惟因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6,931,9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303頁),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931,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72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49,368元,尚應補繳99,7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儭華
法官林育丞法官藍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