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5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福強 上列聲請人與 陳嘉瑾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債務人陳嘉瑾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陳嘉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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