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參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938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期滿後,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1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得之1小包白粉,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定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核上開聲請意旨所載事實,有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且該案查獲之白粉1包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3公克,空包裝重0.24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3月28日調科壹字第220022774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海洛因1包,自屬正當,應予准許。至該包裝袋用以包覆毒品,衡情已難與所包覆之毒品絕對析離,自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郭南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