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6號原告 陳昇宏 即 陳生宏 被告 張文彰
陳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裕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洪美雪